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征收土地预公告(沪松预征地告〔2023〕第15号)
征收土地预公告(沪松预征地告〔2023〕第15号)
信息来源: 发布时间:2024-02-01 阅读次数:

征收土地预公告

沪松预征地告〔2023〕第15

松江区永丰街道原仓城村拟征地范围内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:

根据沪松规划资源选预〔2022〕205号,国家拟征收你村松江区永丰街道原仓城村范围内集体土地。

项目名称:松江区永丰街道工业区YF-22-002号(SJC10015单元04-01C)地块

一、位置:松江区永丰街道,东至04-01D地块,南至欣玉路,西至规划一路,北至04-01A地块

二、用途:一类工业用地

三、补偿标准:

土地补偿费按《上海市征地土地补偿费标准(2020)》(沪规划资源规〔2020〕20号)进行补偿;

青苗补偿按《上海市征地青苗补偿标准(2020)》(沪规划资源规〔2020〕20号)进行补偿;

附着物补偿《上海市征地财物补偿标准(2020)》(沪规划资源规〔2020〕20号)进行补偿;

房屋补偿按《上海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规定》(沪府规〔2021〕13号)执行;

被征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按照《上海市被征收农民集体所有土地农业人员就业和社会保障办法》(沪府规〔2022〕3号)执行。

四、调查确认:

本公告发布后,上海市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会同镇(乡)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以及镇(乡)规划资源所、村(居)民委员会用地单位等在拟征地范围内组织开展下列调查确认工作:

(一)对拟征土地的权属、地类、面积等现状进行调查。

(二)对地上附着物权属、种类、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。

(三)对房屋及宅基地的权属、面积、房屋用途等情况进行调查。

五、拟征收土地范围内的土地所有权人(农村集体经济组织)、土地使用权人、宅基地使用人和房屋所有人,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,持不动产权属证明材料或其他有关证明材料,到     上海市松江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   确认调查结果、办理补偿登记,办理期限至2023年02月15日

六、本公告公布后,拟征地范围内应当执行下列限制性规定,限制期限为一年:

(一)不得抢栽、抢种农作物;

(二)不得新建、改建、扩建建筑物、构筑物及其他设施;

(三)不得突击装修房屋;

)拟征地范围内已取得建房批准文件但新房尚未开工的,不得开工;

)不得从事其他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。

违反上述规定实施的,不予补偿。

七、拟征收农村集体土地经济组织及其成员、村民委员会和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本公告内容有意见的,可向区建设用地和土地整理事务中心反映。

 

联系人:蒋连超             

联系地址: 松江区荣乐东路2111号3号楼207

联系电话:57740363           监督电话:37735966 

      松江区人民政府

  2023  02  01 

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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